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5民终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大帝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应山潘家湖1号。
法定代表人:王富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冬生,湖北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中,宜都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审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夜明珠路35号。
法定代表人:马经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威,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李昌林,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上诉人湖北大帝土建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李昌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都市人民法院(2018)鄂0581民初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宜都市人民法院(2018)鄂0581民初1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宜都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大帝土建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乾华
审判员 黄孝平
审判员 罗 娟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张 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