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桥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被执行人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726执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3年08月02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28221983********,住泌阳县马谷田镇黄庄村委菜园。
被执行人: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幸福街道幸福新居**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726执325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2019)豫1726执3257号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公积金、银行存款等款项予以冻结、扣划。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段海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壮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