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603民初2300号
原告:福建碧晟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九龙工业园鑫胜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768566634X。
法定代表人:肖亚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红,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燕丽,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水部龙庭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381029T。
法定代表人:张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煌,男,公司员工。
原告福建碧晟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晟公司)与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碧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六建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碧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六建公司返还碧晟公司支付的投标保证金4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2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六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23日,碧晟公司为投标漳州钱隆学府五期1-3#、11-15#、南北商业楼及附属楼室外总体雨、污管网、检查井、化粪池及室外弱电管道及检查井施工工程,接受六建公司的指示,碧晟公司授权陈翠兰通过银行柜台现金实时汇款的方式,向六建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即六建公司漳州分公司尾号为1806的银行账户,支付投标保证金4万元。后碧晟公司中标了上述工程并与被告六建集团签订了《施工合同》,现上述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业主使用,但六建公司拒不将4万元投标保证金予以退还。为此,特起诉。
六建公司未到庭答辩,仅提交书面答辩状称:1、碧晟公司是建设单位及开发商漳州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福晟公司)指定的专业分包单位,案涉工程由漳州福晟公司指定分包给碧晟公司进行施工,相关分包选定的一切事宜均由漳州福晟公司办理。碧晟公司从招标、定标至工程结算,均与漳州福晟公司对接,故碧晟公司应当催促漳州福晟公司尽快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向漳州福晟公司追讨。2、六建公司未向碧晟公司发出转款指示。3、六建公司对建设单位、碧晟公司与陈翠兰之间的关系不知情,陈翠兰与六建公司的资金往来不能等同原被告之间的资金往来。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月23日,碧晟公司员工陈翠兰向六建公司漳州分公司账户转账4万元。嗣后,六建公司(甲方、总包单位)与碧晟公司(乙方、分包单位)签订《漳州钱隆学府五期1#-3#、11#-15、南北商业楼及附属楼室外总体雨、污管网、检查井、化粪池及室外弱电管道及检查井施工工程合同》,约定:甲方将漳州钱隆学府五期1#-3#、11#-15、南北商业楼及附属楼室外总体雨、污管网、检查井、化粪池及室外弱电管道及检查井施工工程以包工部分包料的形式承包给乙方施工;履约保证金4万元于工程全部完工、甲方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验收合格证书后1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一次性无息退还给乙方。合同签订后,碧晟公司依约完成工程施工,并于2020年12月14日验收合格。
另,六建公司漳州分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碧晟公司员工陈翠兰账户转账2.5万元,款项备注退还保证金。该保证金系六建公司与碧晟公司就漳州钱隆学府四期15#-17#、22#-24#楼、别墅1#-9#楼及幼儿园、29#楼实体雨、污管网、检查井、化粪池及室外通信及有线电视管道及检查井施工工程约定的履约保证金。
本院认为,案涉合同签订及履行发生民法典实施之前,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原、被告签订的案涉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约定履约保证金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现碧晟公司已经举证证明案涉工程于2020年12月14日验收合格,即双方约定的履约保证金返还期限已届满。碧晟公司主张六建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4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碧晟公司主张六建公司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缺乏依据,本院依法仅支持自起诉之日起,以尚欠履约保证金4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六建公司关于碧晟公司应当向漳州福晟公司追讨案涉款项以及其未指令碧晟公司付款等相关辩解内容,与现有证据相悖,本院不予采纳。六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碧晟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4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款项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福建碧晟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志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蔡国容
附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