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西商初字第224号
原告:杭州盛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凤都村。
法定代表人:杨亦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西湖电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路银江集团科研生产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才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盛业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西湖电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盛业电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杭州西湖电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盛业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盛业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7元,由原告杭州盛业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