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双沟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襄阳市襄州区双沟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襄阳市襄州区双沟镇胡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607民初6015号
原告:襄阳市襄州区双沟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双沟建安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双沟镇双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1796137708。
法定代表人:姬建勇,双沟建安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襄阳市襄州区大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襄阳市襄州区双沟镇**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邵成梁,**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朝阳,襄阳市襄州区双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双沟建安公司与被告**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曹鹏独任审判,于2020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双沟建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被告**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朝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双沟建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134813.30元;2.判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于欠款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被告**村委会要将原村教学楼改建成办公室和卫生室。原、被告签订《双沟镇**村办公室及卫生室改建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为:施工方垫资包工包料施工,对原三层旧教学楼进行改造,工程总价款为378909.3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方按约定进行购料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又新增工程项目,双方就新增的项目和价格另签订了补充协议,新增项目的工程价款为58500元。原告完成施工后,经过被告方和双沟镇有关领导验收,原告方将改造好的办公楼和卫生室交付给被告使用,就应付工程款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应付工程款原告已开具发票交给被告,被告已入账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以无款支付为由推拖,为此提起诉讼。
被告**村委会辩称:1.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我方签订合同的相对方人员为关松,本合同的实际施工人为关松,因此关松应为本案的原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2.双方合同约定,乙方应对被告方39间的教学楼进行改造,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并未完成,工程也并未竣工,原告诉求的工程款及利息不应当支持;3.按照合同约定,工程至今未完工,我方保留另行起诉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被告**村委会拟将该村原教学楼改建成村委会办公室及卫生室,并就该建设项目进行招标。原告双沟建安公司委托关松作为该公司的代理人参加竞标,其后原告双沟建安公司以378909.30元的报价中标。2017年9月23日,原、被告签订《双沟镇**村办公室及卫生室改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订立后,原告双沟建安公司遂开始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涉及补充工程,双方又订立《**村办公楼改造工程补充协议》,增加工程造价58500元。2017年12月,原告双沟建安公司完成上述建设项目,被告**村委会接收后投入使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村委会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就未付款项被告向原告出具条据2份,金额合计134813.30元。此后原告双沟建安公司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无果,引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村委会对原告实际完成的项目提出异议。经核实,原告双沟建安公司认可在《**村办公楼包工包料改造工程项目明细表》中载明的第三层楼梯间改造项目(金额6000元)、防盗门安装项目(防盗门2套,金额2400元),未实际施工。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一致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双沟镇**村办公室及卫生室改建工程施工合同》、《**村办公楼改造工程补充协议》、《授权委托书》、《**村办公楼包工包料改造工程项目明细表》、《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收款收据》,被告**村委会提交的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原告双沟建安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2.原告双沟建安公司要求被告**村委会支付下欠工程款及利息是否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评议如下:
1.关于原告双沟建安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本院认为,被告**村委会就该办公室及卫生室改建工程进行招标,原告双沟建安公司向关松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以原告的名义参加相关建设工程的投标、工程验收、税票开具、款项收取等事项。关松按照原告双沟建安公司的委托行使代理权,以双沟建安公司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故关松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以本案原告双沟建安公司的名义与被告**村委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原告双沟建安公司系本案适格的原告。
2.原告双沟建安公司要求被告**村委会支付下欠工程款及利息是否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认为,原告双沟建安公司与被告**村委会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村委会拖欠原告双沟建安公司工程款未付,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村委会辩称,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并未完成,工程也并未竣工。结合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涉案工程已由被告**村委会接收并投入使用,且被告方就未付工程款向原告出具了相应条据,故被告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村委会还辩称,《工程项目明细表》中约定的三楼楼梯间改造及防盗门安装项目原告未实际施工,符合本案实际,相应工程款8400元,应当予以扣减。被告辩称拆除墙体清运垃圾由被告方自己清运,金额为8000元,但其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且原告双沟建安公司对此也予以否认,被告**村委会应就其主张的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综上,被告**村委会下欠原告双沟建安公司工程款为126413。30元。
原告双沟建安公司还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于欠款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本院认为,被告**村委会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给原告造成损失属实,原告双沟建安公司要求被告自其起诉之日起承担利息损失,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但其主张利率标准过高,本院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即年利率3.85%,予以确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襄阳市襄州区双沟镇**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襄阳市襄州区双沟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126413.30元,并承担上述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欠款利息自2020年10月2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襄阳市襄州区双沟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6元,减半收取1498元,由被告襄阳市襄州区双沟镇**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 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谢红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