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沪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特变电工湖南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沪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ERGEFORMAT2
MERGEFORMAT3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1民初599号
申请人:特变电工湖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变压器村1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喜,女,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俊,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担保人: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雁峰区工业项目集散区)。
法定代表人:黄汉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沪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西站正街14号平安大厦304室。
法定代表人:廖克勤,该公司董事长。
特变电工湖南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沪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特变电工湖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沪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或等值的网络资金。担保人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位于衡阳市雁峰区等(房权证号:衡房权证雁峰区字第0×**号,建筑面积11060.4㎡)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特变电工湖南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对担保人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依法亦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湖南沪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共计450,000元(如账户余额不足,以账户余额为限予以冻结);
二、查封担保人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位于衡阳市雁峰区等(产权证号:衡房权证雁峰区字第0×**号)的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祝绍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诗萌
书 记 员 汪 瑶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