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沪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江***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沪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4财保304号
申请人:江***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094189165G,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经济开发区青年西路南。
法定代表人:宋春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强元,江苏仁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沪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584945461U,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西站正街14号平安大厦304室。
法定代表人:廖克勤,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沪变电力技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Q8ED5XL,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翡翠路以西D号路以南港澳商务广场公寓式办公及酒店办942室。
负责人:郝大伟。
申请人江***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沪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湖南沪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银行账户1170869元,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沪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湖南沪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银行账户117086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叶利成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程艳红
书记员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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