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沪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沪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永州**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民终41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沪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西站正街14号平安大厦3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路陶源路668号三栋四单元一楼1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濂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沪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永州**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1103民初34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1103民初34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沪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1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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