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盖普电梯有限公司

上海盖普电梯有限公司与六盘水三为科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执353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盖普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沈惠杰。
委托代理人郑伟,浙江和义观达(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竞涯,浙江和义观达(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六盘水三为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
法定代表人姚德勇。
申请执行人上海盖普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盘水三为科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6民初47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357,000元,并支付相关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缴纳执行款,但被执行人并未来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荷泉路XXX号附属楼2号—101室的房地产(查封期限截止日2024年2月4日)。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材料、查控材料等为证。
因被执行人既未申报财产又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陆卫国
审判员  章 跃
审判员  李 宸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钱明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