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02民初55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胜利路**。
负责人:***,行长。
被申请人:衡水长泰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衡水滨湖新区衡栆路******许庄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6685749611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鼎昆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工业区会信用代码:91131123795465628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申请人:李文会,女,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申请人:***,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申请人:***,女,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与被申请人衡水长泰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河北鼎昆管业有限公司、***、李文会、*所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2019)冀1102民初55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衡水长泰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河北鼎昆管业有限公司、***、李文会、*所义、***采取了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衡水长泰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河北鼎昆管业有限公司、***、李文会、*所义、***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依据(2019)冀1102民初55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衡水长泰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河北鼎昆管业有限公司、***、李文会、*所义、***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