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02民初6017号
申请人:衡水长泰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滨湖新区衡枣路777号彭杜乡王许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广领,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东华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水寨镇华兴北路81号。
法定代表人:曾茂娣,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衡水长泰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华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衡水长泰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华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衡水长泰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衡水长泰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华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保全措施到期后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否则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新民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