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长泰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衡水长泰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广东华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02民初6017号之一

原告:衡水长泰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滨湖新区衡枣路777号彭杜乡王许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广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雷,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华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水寨镇华兴北路81号。

法定代表人:曾茂娣,执行董事。

原告衡水长泰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华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衡水长泰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长泰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长泰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衡水长泰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新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