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久通耐磨防腐管道有限公司

原告河北久通耐磨防腐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彦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607民初449号
原告:河北久通耐磨防腐管道有限公司,满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包头市彦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包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久通耐磨防腐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彦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久通耐磨防腐管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久通耐磨防腐管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久通耐磨防腐管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北久通耐磨防腐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袁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