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五征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新能源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121民初2524号 原告: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五莲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某某新能源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法定代表人:姚某。 原告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新能源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安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