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宝世顺(秦皇岛)钢管有限公司

***与中油宝世顺(秦皇岛)钢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冀0391民初73号
原告***与被告中油宝世顺(秦皇岛)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世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卉、被告宝世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甲瑞、张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诉请确认原、被告劳动合同于2020年4月30日解除,被告对此不持异议,能够确认双方劳动合同于2020年4月30日解除。关于被告是否拖欠原告加班费,根据双方提供证据计算未发现被告拖欠原告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但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未统计在延时加班费中,另行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为300元/日,可以推算出其计算标准低于秦皇岛市最低工资标准,被告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基数标准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2019年4月5日清明节、5月1日劳动节、6月7日端午节、9月13日中秋节、10月1-3日国庆节共7天,按1650元/月标准计算,即(1650元÷21.75天×1.5天×300%-300元)×7天=289.66元;2020年1月1日元旦,按1900元/月标准计算,即1900元÷21.75天×1.5天×300%-200元=193.1元;其中2020年4月5日清明节按照被告主张的1900元/月标准计算,1900元÷21.75天×1.5天×300%-300元=93.1元,被告拖欠原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共计575.86元。关于被告是否应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被告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原告协商后可以延长原告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超过36小时,被告依法保证原告的休息休假权利。被告实行每日工作12小时及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前大部分月出勤时间达到300小时以上,被告的工作制度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正当,被告应支付经济补偿金9850.66元×12.5个月=123133.25元。原告主张未休年假的工资,其应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解决,属于行政职责范围,不属于法院处理范围,对原告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原告***原系被告宝世顺公司员工,原告于2007年10月16日在被告处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1月30日宝世顺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时效特殊工时工作制度报告》,宝世顺公司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2019年3月24日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对被告宝世顺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进行了批复,同意被告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的工作方法,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的劳动者每日工作司机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被告公司在安排原告工作工时时实行工作12小时后倒休。2020年4月29日原告以被告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为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为由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4月30日被告收到原告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20年5月6日,原告向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双方劳动合同于2020年4月30日解除;2.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27107元;3.被告支付原告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1459元;4.被告支付原告从2008年至2019年年休假工资34818元。2020年11月20日,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秦开劳人仲案[2020]第45号仲裁裁决书,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4月30日解除,驳回了原告其他仲裁请求。后原告不服于法定期限内诉来我院。 另查明,2019年3月至2020年4月原告在被告处月出勤时间为252小时、300小时、312小时、336小时、324小时、324小时、348小时、300小时、336小时、324小时、276小时、84小时、276小时、312小时。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期间原告月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工龄津贴、中夜班津贴、午餐补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应发奖金、实发延时加班费绩效奖金及专项奖等项目构成应发工资数额。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自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的平均工资为9525.66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绩效考核兑现表、原告工资银行流水、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文件、被告工会决议、仲裁裁决书、考勤表、工资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原告***与被告中油宝世顺(秦皇岛)钢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于2020年4月30日解除; 二、被告中油宝世顺(秦皇岛)钢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575.86元; 三、被告中油宝世顺(秦皇岛)钢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3133.25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中油宝世顺(秦皇岛)钢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一
书记员  高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