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宝世顺(秦皇岛)钢管有限公司

中油宝世顺(秦皇岛)钢管有限公司与临县新业能源有限公司、华盛汇丰燃气输配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391民初2335号
原告中油宝世顺(秦皇岛)钢管有限公司诉被告临县新业能源有限公司、华盛汇丰燃气输配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油宝世顺(秦皇岛)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盛汇丰燃气输配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签订的《兴县天然气(煤层气)利用工程临兴区块煤层气(第二气源)连接线项目热煨弯管加工合同》第14条争议的解决中约定“14.2如果协商开始后三十(30)天还不能解决,可提交太原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方式解决。”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约定。原告中油宝世顺(秦皇岛)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临县新业能源有限公司、华盛汇丰燃气输配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将华盛汇丰燃气输配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临县新业能源有限公司,且该《三方协议》未就争议解决方式作出另外约定,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原告中油宝世顺(秦皇岛)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临县新业能源有限公司、华盛汇丰燃气输配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应提交太原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本院受理后,被告华盛汇丰燃气输配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华盛汇丰燃气输配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驳回原告中油宝世顺(秦皇岛)钢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燕峰
书记员  高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