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宝世顺(秦皇岛)钢管有限公司

海城市博盛运输有限公司、鞍山鑫源运输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81民初7545号 原告:海城市博盛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MA0Y938A8B,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响堂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鞍山鑫源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MA0QE7PEXF,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建设大道591号B1号楼16号。 被告:中油***(***)钢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96578683X,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河北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城市博盛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鞍山鑫源运输有限公司、中油***(***)钢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中油***(***)钢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城市博盛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油***(***)钢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