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宝世顺(秦皇岛)钢管有限公司

中油***(***)钢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申83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油***(***)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河北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 再审申请人中油***(***)钢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3民终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中油***(***)钢管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错误。二审判决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判决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属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给付经济补偿金违反诉讼法,适用程序法错误。二审判决给付经济补偿金,违反仲裁前置原则、判决了**未主张的权利,断绝了**可能得到的经济赔偿金(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权利,严重违反了诉讼法,损害了再审申请人权利,同样也侵害了**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4月26日,被申请人与再审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16年4月26日至2021年4月25日。2018年3月26日,虽然被申请人经班长同意离岗后,再审申请人单方将其调离防腐车间,安排从事清洁及辅助工作并降低工资标准,但是双方未就工作岗位及工资变更达成一致意见,其后被申请人主张离职,再审申请人亦不反对,应认定双方协商解除涉案劳动合同。原审判决再审申请人给付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油***(***)钢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 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