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81民初69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青,山东滕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蔷,山东滕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民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翔,执行董事。
被告:**市人民政府东沙河街道办事处。
代表人:李彦铮,主任。
原告***与被告**市民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市人民政府东沙河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市民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市人民政府东沙河街道办事处的起诉,是行使民事处分权的体现,为法律所允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32元,减半收取计5966元,财产保全费47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侯成文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杨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