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民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市民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81执保126号
申请保全人:***,男,199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保全人:**市民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铁站南侧联迪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翔,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市人民政府东沙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市东沙河驻地。
法定代表人:夏波,主任。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市民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市人民政府东沙河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2)鲁0481民初6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市民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市人民政府东沙河街道办事处的银行存款85万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市民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市人民政府东沙河街道办事处的银行存款85万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永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