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滕州市华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滕州市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81执保574号
申请保全人:滕州市华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南沙河镇笃山口西侧济枣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82321166W。
法定代表人:王军,董事长。
被保全人:滕州市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善南街道腾飞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24953114N。
法定代表人:苑洪伟,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滕州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龙泉街道善国南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MA3TUCFU6P。
法定代表人:张健。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滕州市华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滕州市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滕州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2)鲁0481民初34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滕州市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滕州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33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滕州市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滕州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33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永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