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81民初5392号
原告:***,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告:滕州市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原告***与被告***、滕州市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