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市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481执保914号 申请人:***,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申请人:**市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善南街道腾飞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24953114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市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市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作为本次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及撤回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增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