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南国际旅游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611执53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醴泉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山中南国际旅游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唐山湾国际旅游岛中南?未来海岸小区综合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烟台世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东厅工业园桃园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奋力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城峰镇太原村银场125号闽峰山水国际16栋12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烟台正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北皂北街57号-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中南国际旅游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烟台世腾建材有限公司、奋力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烟台正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611民初169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唐山中南国际旅游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烟台世腾建材有限公司、奋力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烟台正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唐山中南国际旅游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烟台世腾建材有限公司、奋力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烟台正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 楠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