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陕西旭纬循环经济发展咸阳碧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民终9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5年5月31日生,该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男,汉族,1995年5月31日生,该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6125011995********。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醴泉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68299302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咸阳碧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悦城13号楼2楼0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MA6XWJFJ5R。 法定代表人:**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陕西旭纬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3939161040008790343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咸阳碧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陕西旭纬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2)陕0402民初10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