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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建泽混凝土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91民初4833号 原告:江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醴泉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68299302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建泽混凝土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区圣井街道孟家窝村拆迁旧址(现村委西侧,危山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97465325B。 负责人:***,经理。 被告:山东建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泺大街1666号齐盛广场2号楼2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14072674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山东建泽混凝土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建泽济南分公司)、山东建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建泽济南分公司、建泽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建泽济南分公司向***公司支付货款2747403.6元;2.请求建泽公司对上述第1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建泽济南分公司、建泽公司共同负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公司与建泽济南分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公司与建泽济南分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签订《外加剂买卖合同》,约定建泽济南分公司就起步区站向***公司采购聚羚酸,按照实际用量进行结算。又于2021年6月16日签订《外加剂买卖合同》,约定建泽济南分公司就济钢站、**站向***公司采购低标聚羚酸、高浓度聚羚酸,按照实际用量进行结算。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约定供货,***公司与建泽济南分公司分别于2022年5月19日签订两份《往来帐询证函》,确认截止2022年4月30日,就起步区站建泽济南分公司欠***公司52,512元;就济钢站、**站建泽济南分公司欠***公司2,694,891.6元未支付。建泽济南分公司总计欠***公司2,747,403.6元。***公司认为,***公司已经按约向建泽济南分公司供应货物,建泽济南分公司未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据此,***公司有权要求建泽济南分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给***公司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另外,建泽公司与建泽济南分公司系总分公司关系,建泽济南分公司经营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其总公司建泽公司承担,故***公司有权要求建泽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建泽济南分公司、建泽公司承认***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建泽济南分公司、建泽公司承认***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建泽混凝土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47403.6元; 二、被告山东建泽混凝土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4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建泽混凝土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建泽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