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咸阳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安市城居建设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19948号
原告: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富安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安市城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咸阳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咸阳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安市城居建设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富安泰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00元,减半收取6200元,由原告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