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亭伍商初字第0019号
原告中科天工电气控股有限公司,住阜宁经济开发区庐山路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中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盐城市开放大道5号东进路商贸中心1幢7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中科天工电气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中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江苏省中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涉合同虽是供货合同,但内容包含安装,案由应定性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而案涉工程所在地为建湖县,本案应由建湖县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建湖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建筑工程所在地为建湖县,且原告同意移送建湖县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江苏省中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盐城市建湖县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刁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