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中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科天工电气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9民终4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中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开放大道5号东进路商贸中心1幢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科天工电气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经济开发区庐山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省中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科天工电气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5民初4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省中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省中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省中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260元,减半收取3630元,由江苏省中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胥霞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