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民终26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开发区双河大街**号*幢***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汇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钟鸣,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中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开放大道5号东进路商贸中心*幢***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安装工,住山东省郯城县。
上诉人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中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的(2016)浙0206民初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6)浙0206民初3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03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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