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1702执恢3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住所地:阳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阳江市新苑造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阳江市环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6年8月7日,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
被执行人:***,男,1980年1月10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
被执行人:***,女,1984年5月15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阳江市新苑造林绿化有限公司、阳江市环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8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阳江市新苑造林绿化有限公司、阳江市环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阳江市新苑造林绿化有限公司、阳江市环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借款本金8771213.64元及利息以及受理费41060元,该借款本金8771213.64元及利息以及受理费41060元由被执行人在2018年7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粤1702执恢354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