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新苑造林绿化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阳江市新苑造林绿化有限公司、阳江市环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1702执异2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阳江市环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三路**号湖景花园*幢****房之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黎福阳,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住所地:阳江市漠江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阳江市新苑造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金郊批发市场*幢。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6年8月7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
被执行人:***,男,1980年1月10日生,汉族,执阳江市江城区。
被执行人:***,女,1984年5月15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阳江市新苑造林绿化有限公司、阳江市环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5月24日作出(2018)粤1702执恢354号执行裁定,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阳江市环豪房地产来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阳东县城合章**和住宅小区(土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异议人阳江市环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阳江市同德土地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下称评估公司)对上述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评估不符合事实,有错漏,严重损害了异议人的权益。具体理由如下:1、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是由异议人于2011年4月6日通过公开拍卖交易方式以2950万人民币竟得,然而评估公司于2017年11月却将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评估为2204万元,明显是低于买入价的。在2011年4月—2017年11月期间,涉案土地附近的土地、房价均持续性增长,涉案土地的价格在客观上也持续性增长,故该评估价格是不符合客观情况的。2、阳江市同德土地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没有包含在评估时已明显存在的地下工程价值。评估公司在对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时,已明确得知涉案土地的开发程度已达红线外“五通”,红线内场地平整,并已开挖基坑做好护壁桩。该开发程度是由异议人在涉案土地中投入开发的,是存在工程价值的,应在价格评估的范围内。评估公司在进行评估时,是完全可以通过勘察、调查等方式判断涉案土地的地下工程价值的。3、在2017年11月至今,异议人还在不断投入资金在涉案土地上的工程建设,在这期间共花费了8168091.1元,故法院在拍卖涉案土地时应考虑其新增价值,对涉案土地重新进行评估。综上,异议人特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停止本案的拍卖并依法对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重新进行市场价格评估。
本院查明,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1702民初139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阳江市新苑造林绿化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071213.64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被执行人阳江市环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1060元。但五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故本院于2017年9月7日以(2017)粤1702执1790号之四执行裁定查封了上述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于2018年5月24日作出(2018)粤1702执恢354号执行裁定,裁定拍卖、变卖上述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2018年6月12日,异议人阳江市环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停止本案的拍卖并依法对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重新进行市场价格评估。
另查,异议人已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交了关于对《评估报告书》的异议书,评估公司也已于2017年11月30日出具了关于阳江市环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评估报告书>的异议》的复函,回复称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采用的评估方法选取合规,评估依据充分合法,在估价报告中列明的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下所得的评估结果符合估价基准日的房地产市场价值,是客观、合理的。而评估报告“需要特别注明的事项”中已明确说明:“经估价人员现场查勘,委估宗地已挖基坑并做好护壁桩。因委托方未提供委估宗地的实际建设情况凭证,经本公司估价人员尽职调查了解,也无法取得其实际建设情况资料,本公司不清楚其地下是否存在隐蔽工程,故本报告评估结果不包含地下隐蔽工程价值,提请报告使用方注意。”如果要评估其工程投入,则法院需提供完整的相关资料。
再查,异议人提供了八张发票的复印件各一份和环豪雅苑项目(地下部分)预算表复印件一份,上述证据载明,异议人支付了场地勘察费28509元,广告费2320元,税费6000元,环境影响咨询费3300元,噪声超标排污费28000元,环境监测服务费24000元,工图审查费52392元,工程造价咨询费26000元,地下部分工程预算为8168090.10元。还有五张涉案土地的相片,该相片显示存在着涉案土地的地下工程。
本院认为,因为异议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作出裁定拍卖、变卖异议人的财产并无不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给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规定,异议人已经向本院书面提出了对上述涉案土地评估报告的异议,评估公司也对此进行了复函,回复称不需要重新评估,但特别说明该评估价值是不包含地下隐蔽工程价值,提请报告使用方注意,且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已证明涉案土地存在着地下隐蔽工程,只是因为异议人当时未向法院提供及委托法院未向评估机构提供完整的相关资料,而无法评估其工程价值。因此,因为上述隐蔽工程的漏评会影响整个涉案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异议人申请重新评估,理据充分,应予支持,但对停止执行,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事实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异议人阳江市环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重新对阳东县城合章**和住宅小区(土名)3666平方米住宅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价格评估的异议成立;
二、驳回异议人阳江市环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异议请求。
异议人、本案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