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奥立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亚洲富士长林电梯(新余)有限公司、九江市奥立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580号
申请人:亚洲富士长林电梯(新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开发区龙腾路以东、光明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87251064B。
法定代表人:付桂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九江市奥立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长城路**恒盛科技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571179200E。
法定代表人:杨玉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亚洲富士长林电梯(新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九江市奥立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亚洲富士长林电梯(新余)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九江市奥立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35457.88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亚洲富士长林电梯(新余)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亚洲富士长林电梯(新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九江市奥立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35457.88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爱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沈梦梦
书记员游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