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580号之一
申请人:亚洲富士长林电梯(新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开发区光明路17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87251064B。
法定代表人:付桂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九江市奥立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长城路121号恒盛科技园1号楼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571179200E。
法定代表人:杨玉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亚洲富士长林电梯(新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九江市奥立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2021)赣0502执保58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九江市奥立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申请人亚洲富士长林电梯(新余)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亚洲富士长林电梯(新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九江市奥立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爱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沈梦梦
书记员游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