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民申32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东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唐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军,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中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市花路25号利保义大楼B座618-E2。
法定代表人:周逢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宁,四川思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川71民终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汪 澜
审判员 蒋 军
审判员 邱素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欧 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