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民初7732号
原告:**,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德化县。
被告:深圳市中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茶光路波顿科技园B座万科云创12层1201-1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272528XU。
法定代表人:高健康。
被告:**,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朝阳区。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中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32.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一榕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