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仁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17894-178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仁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科兴科学园**B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HCJ47C。
法定代表人:李民峰。
17894号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9年6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祁阳县,
17895号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2年9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汉阴县,
17896号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双强,男,汉族,1988年7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17897号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韦匈奴,男,壮族,1987年4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中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茶光路波顿科技园**万科云创**1201-1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272528XU。
法定代表人:高健康。
上诉人深圳市仁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双强、韦匈奴、原审第三人深圳市中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地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四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7486-7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四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7486-7489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二、四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有关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
四被上诉人均未作答辩。
原审第三人陈述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7894号案仁峰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一、判令仁峰公司无须向***支付2018年11月11日至2019年9月1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6759.32元;二、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17895号案仁峰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一、判令仁峰公司无须向**支付2018年10月2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5143.48元;二、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17896号案仁峰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一、判令仁峰公司无须向黄双强支付2018年11月22日至2019年10月2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0703.2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黄双强承担。
17897号案仁峰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一、判令仁峰公司无须向韦匈奴支付2018年11月17日至2019年10月1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7411.54元;二、本案诉讼费由韦匈奴承担。
17894号案一审判决:一、仁峰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年11月11日至2019年9月1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8091.52元;二、驳回仁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17895号案一审判决:一、仁峰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8年11月1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0509.75元;二、驳回仁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17896号案一审判决:一、仁峰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双强2018年11月22日至2019年10月2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0703.25元;二、驳回仁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17897号案一审判决:一、仁峰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韦匈奴2018年11月17日至2019年10月1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7411.54元;二、驳回仁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系列案案件受理费各5元,均由仁峰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认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详见原审判决书)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四被上诉人离职时虽签订了《离辞人员退场确认书》,约定上诉人补偿四被上诉人各5000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但《离辞人员退场确认书》仅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作出约定,并未确认四被上诉人放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上诉人主张不需支付四被上诉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四被上诉人提交的银行流水,实际发放工资金额均超过《员工入职登记表》上约定的标准,一审法院根据银行流水中实发工资金额核算四被上诉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主张按《员工入职登记表》中约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二审案件受理费每案10元,共计4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仁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何    溯
审判员 孔  卫  新
审判员 邓    婧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晨 ( 兼)
书记员 房依蒙(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