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旭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市旭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91执18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旭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园区七号街2-3号312、316室。
法定代表人:黎士兵,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娜薇,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庆市旭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证券数据、无保险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泽军
审判员  郑宏伟
审判员  孙 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那英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