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91民初1369号
原告:***,男,195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岚,黑龙江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旭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园区7号街2-3号312、316室。
法定代表人:黎士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娜薇,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大庆市旭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于2022年4月12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庆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范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