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0622民初4222号
原告:肇源县德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大广工业园区北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肇源县庄稼人生产资料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东城社区一街坊(大广工业集中区源秀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肇源县德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肇源县庄稼人生产资料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黑0622民初1766号民事判决,被告肇源县庄稼人生产资料连锁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2021)黑06民终2039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2022年1月12日,原告肇源县德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肇源县德钰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源县德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肇源县德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