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06民终20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肇源县庄稼人生产资料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东城社区一街坊(大广工业集中区源秀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肇源县行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肇源县德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大广工业园区北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肇源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肇源县庄稼人生产资料连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肇源县德钰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21)黑0622民初1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本案出现新证据,一审法院对案涉混凝土买卖
合同相对人基本事实审查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21)黑0622民初17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肇源县庄稼人生产资料连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