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凌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81民初1910号
原告:***,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展宏、黄婷,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被告:福建省凌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泰县盘谷乡福坪村福坪1号3层303室。
法定代表人:林秀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邵武市沿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邵武市沿山镇沿山街。
法定代表人:黄体瑜,镇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凌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邵武市沿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进行审理。***的诉讼请求:1.***向***支付工程欠款375926元及利息(利息以843931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9日计至2020年1月3日;以103092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4日计至2020年1月16日;以93092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7日计至2020年3月26日;以830926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7日计至2020年7月12日;以765926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3日计至2021年4月22日;以3759269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3日起计至清偿工程欠款之日止均按月利率1.5%计算;其中2019年10月9日至2022年6月30日利息为304900.08元);2.福建省凌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其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邵武市沿山镇人民政府在其欠付福建省凌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福建省凌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邵武市沿山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以与***、福建省凌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邵武市沿山镇人民政府庭外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608元,减半收取计530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郑萍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高秀丽
书 记 员 朱梦荧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