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凌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诏安县桥东镇外**村民委员会、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624民初683号 原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永泰县盘古乡福坪村福坪1号3层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058427373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海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炆。 被告:诏安县桥东镇外**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漳州市诏安县桥东镇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6247917866357。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诏安县桥东镇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外**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炆、***,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继续支付原告工程承包款人民币2708999元及以2708999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20年8月5日起计至被告付清2708999元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经招投标,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2月3日签订《诏安县桥东镇外**新凤住宅小区(一期)桩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村新凤住宅小区(一期)桩基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原告自筹资金,合同价格采用固定单价加风险包干合同方式,工程量按实结算,原告完成工程总量50%时,被告支付工程款总额至3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审核完成资料归档后15日内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工程款总额至97%,工程款3%置留1年作工程质量保证金,若逾期支付,被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等内容。前述施工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全部工程竣工后按实际工程量结算价3490218元,案涉工程全部完工后于2020年7月21日验收合格,验收资料和工程当场交付被告掌管,但被告仅于2020年3月26日支付原告工程承包款781219元,且对原告提供的竣工结算价被告一直不予审核,也不予支付工程承包欠款,无奈之下,原告不得不起诉并申请相关评估,并将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变更诉讼请求。**公司认为:一、案涉工程各个项目价格如下:(一)所有户型桩基项目:3382920元(未按下调率计算时):1、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10917m×293.23元/1m=3201191.91元(原被告及监理单位确认的10827m是实际有效使用桩长,原告主张的10917m是包括耗材90m(109171m-10827m)在内的桩长,所以实际有效使用桩长价款是10827m×293.23元/m=3174801.21元:耗材价款是90m×293.23元/m=26390.7元,原告主张的价款3201191.91元=实际有效使用桩长价款3174801.21元十耗材价款26390.7元)。2、截(凿)桩头:599根×27.38元/根=16400.62元;3、预埋铁件:1.329t×7576.57元/t=10069.26元;4、异形柱:78.46m³×614.4元/m³=48205.82元(原被告及监理单位确认的71.94m³是有效使用的体积,原告主张的78.46m³是包括耗损的总体积,耗损的体积6.52m³=总体积78.46m³一有效使用体积71.94m³,所以有效使用体积价款是71.94m³×614.4元/m³=44199.936元:耗损的体积价款是6.520m³×614.4元/m³=4005.888元,原告主张的总体积价款48205.82元=有效使用体积价款44199.936元+耗损的体积价款4005.888元。)。5、钢筋笼(圆钢):2.808t×5917.42元/t=16616.12元;6、钢筋笼(带肋):16.753t×5398.23元/t=90436.55元。(二)平整场地项目:144978元(未按下调率计算时):1、平整场地:17000㎡×1.77元/㎡=30090元(原被告及监理单位确认的16500㎡是指桩基作业范围的面积,原告主张的17000㎡包括了放置材料、机械设备的面积16500㎡×1.77元/㎡=29205元,500㎡×1.77元/㎡=885元,1.77元/㎡的单价参考市场价)。2、挖桩基土方:5426.94m³×7.31元/m³=39670.93元,面积据实测算,单价参考市场价。3、余方弃置:5426.94m³×13.86元/m³=75217.39元。面积据实测算单价参考市场价。(三)钢筋混凝土PHC管桩DN500-A100材料增加费190174.14元(未按下调率计算时)[钢筋混凝土PHC管桩DN500-A100材料增加费:10917m×17.42元/m=190174.14元:原预算采用2019年9月份的信息价计入预算(当时材料信息价为164元/m),在施工期间,受全国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管桩原材市场价高涨(材料信息价提至181.42元/m),根据原被告《施工合同》11.价格调整的约定,材料信息价超5%及以上时,被告应补材料差价。材料增加费190174.14元,参考《漳州建设工程材料信息》,据实计算]。(四)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42896元(未按下调率计算时):1、静力压桩机进出场费:1台次×29175.74元/台次=29175.74元;2、静力压桩机安装、拆卸费:1台次×13720.63元/台次=13720.63元。(五)桩基移机费用:63627元(未按下调率计算时):1、桩基移机费:30幢×2000元/幢=60000元;1、桩基移机费:30幢×2000元/幢=60000元,幢数据实测算,单价参考市场价。2、场地平整设备进出场及安拆:1项×3627.52元/项=3627.52元。数据实算,单价参考市场价。(六)、其他取费:32294元(不存在下调率):1、安全文明施工费:16443.92元+1001.31元=17445.23元;2、其他总价措施费:11990.36元+730.12元=12720.48元;3、**防治措施费:2006.16元+122.16元=2128.32元。上述项目总价3856889元根据项目不同对可下调{上述(一)至(五)}的价格下调后得出结算总价3490218元。二、原告诉讼请求主张的工程承包款人民币2708999元=结算总价3490218元-被告己付781219元。三、原告诉讼请求主张的2708999元的利息的理由是案涉工程2020年7月21日验收完毕,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清单3《施工合同》第15页12.4.1条款约定,原告提出该利息主张。 外**委会辩称,一、原告所诉缺乏依据,法庭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答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足额的工程进度款,原告在工程验收竣工后,没有向答辩人提出结算审核申请,也没有向答辩人提交完整的结算审核资料。因此,原告主张答辩人支付2708999元的工程款及其利息没有事实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诉讼请求。二、若需审核结算工程款,应直接扣除逾期竣工违约金108000元。本案案涉工程约定工期为90天,工程于2020年1月3日开工,2020年7月21日才完成竣工,逾期竣工达108天,根据双方施工合同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为每天1000元,且违约金可由发包人直接在工程款中抵扣,因此,本案结算工程款应直接扣除原告逾期竣工违约金即(198-90)天×1000元/天=108000元。并提出,关于桩基工程价款计算说明外**新凤住宅小区《一期》桩基工程,合同价格约定买用固定单价加风险包干,下调空10%。该工程未按下调率计算时价款为2439149.38元,下调后为2195234.44元。具体如下:一、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未按下调率计算):2416465.38元(1、7527米×293.23元/米=2252304.21元;2、截(凿)桩头:575根×27.38元/根=15743.5元;3、预埋铁件:1.002tX7576.56元/t=7591.71元;4、异形柱:63.36m³×614.4元/m³=37699.58元;5、钢筋笼(圆钢):2.71t×5917.42元/t=16042.13元;6、钢筋笼(带肋):16.132X5398.23元/t=87084.25元。)。二、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费:0元(机械型号:2V-608型静压桩机。在桩基加固工程(同样是由原告施工)己有计算进出场费用,本工程不能重复计算)。三、其他取费(未按下调率计算):22684元(1、安全文明施工费:13119元;2、其他总价措施费:9565元)。以上项目总价2439149.38元,根据项目下调率计算得出的结算总价应为2195234.44元。 本院经审理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 2019年12月3日,**公司与外**委会签订《诏安县桥东镇外**新凤住宅小区(一期)桩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合同工期:工期总日历天数90日历天。…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1000元/天。…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的10%,承包人逾期竣工的违约金可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抵。…工程变更须由总监和现场人员核实签字**,并提交发包人研究同意签字**后,由设计单位按设让要求提出设计变更。以设计单位及发包方发出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图纸为依据。变更工程量数量根据变更图纸和承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三方共同验收确认的数量计算。…合同价格形式:本招标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加风险包干合同方式,工程量按实结算。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1、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本招标工程固定单价加风险包干合同方式,工程量按实结算,结算时工程数量根据设计图纸、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单价按中标单价以及约定的调整方式计算。对于合同执行期间劳务、材料等价格上涨对工程成本的影响,均已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合同执行期间不再调整,风险自负。 本案中,外**委会对**公司施工的工程量包含增加的部分均予签单确认。本案讼争工程于2020年1月3日开工,于2020年7月21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工程逾期竣工108天,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为每天1000元,**公司提出的因疫情虽属客观事实,但其未提供相应的工期顺延的资料,结合实际,相应顺延工期30天,予以扣减,因此**公司逾期竣工为78天。新凤住宅小区桩基工程的中标候选人公示,载明本案工程造价下浮率10%。外**委会已支付工程款781219元。2022年3月11日,**公司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资质证书、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量清单、工程量计算书、竣工结算价、预算总价、图纸会审等例会签到表、图纸会审记录表、诏安县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公告、工程量签证单、诏安县桥东镇外**桩基工程的招标事项会议纪要、外**新凤住宅小区桩基工程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及庭审笔录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司与外**委会于2019年12月3日签订《诏安县桥东镇外**新凤住宅小区(一期)桩基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对于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没有异议,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因此外**委会依法应支付工程款,双方一致确认外**委会已支付部分工程款,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格采用固定单价加风险包干方式,工程量按实结算,按照双方确认的工程量签证单。本院对双方的工程款确定如下: (一)所有户型桩基项目: 1、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10827m×293.23元/m=3174801.21元。 2、截(凿)桩头:599根×27.38元/根=16400.62元; 3、预埋铁件:1.329t×7576.57元/t=10069.26元; 4、异形柱:71.94×614.4元/=44199.94元;外**委会有效使用体积价款是71.94㎡。 5、钢筋笼(圆钢):2.808t×5917.42元/t=16616.12元; 6、钢筋笼(带肋):16.753t×5398.23元/t=90436.55元。 (二)平整场地项目:16500×1.77元/㎡=29205元; (三)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1、静力压桩机进出场费1台次×29175.74元/台次=29175.74元;2、静力压桩机安装、拆卸费1台次×13720.63元/台次=13720.63元。合计为42896元。 上述项目合计3424624.7元,按照工程造价下浮率10%:为3082162.23元。 (四)其他取费:22684元(1、安全文明施工费:13119元;2、其他总价措施费:9565元)。 上述项目共计3104846.23元,外**委会已支付781219元。因此外**委会尚欠**公司的工程款为2323627.23元, 因双方合同约定的工期为90天,**公司逾期竣工日期为78天,需支付逾期违约金为78天×1000元/天为78000元,外**委会主张予以抵扣尚欠**公司工程款,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因此,外**委会尚应偿还**公司工程款为2245627.23元。 综上,本院认为,**公司与外**委会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公司施工的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因此**公司主张外**委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依法成立。但**公司主张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异形柱耗材,钢筋混凝土PHC管桩材料增加费、基移机费用、挖桩基土方、余方弃置及放置材料、机械设备的面积的费用等,与双方约定不符,没有依据,不予支持。外**委会未依约付款构成违约,**公司请求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成立。但因双方尚未结算,可从起诉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开始计算。外**委会提出**公司未依约完工,逾期竣工的事实成立,依法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主张予以支持。外**委会提出**公司增加的工程量未经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变更,因该部分工程量外**委会已经进行签证确认,可视为外**委会已承认该部分工程变更,认可该部分增加的工程量,主张不支付该部分工程款,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诏安县桥东镇外**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45627.23元及利息(从2022年3月11日起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时止)。 二、驳回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591元,由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25.98元,诏安县桥东镇外**村民委员会负担24765.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