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恒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如皋雨润置业有限公司、如皋市恒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82民初12313号
原告***,男,1975年8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冒群、***,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皋雨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纪庄社区17组。
法定代表人:祝义才。
被告如皋市恒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东陈镇冯堡社区13组28号。
法定代表人:冒卫红。
被告***,男,1978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告***,男,1964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原告****被告如皋雨润置业有限公司、如皋市恒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如皋雨润置业有限公司、如皋市恒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如皋雨润置业有限公司、如皋市恒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荣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
见习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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