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5执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赵瑞东,男。
被执行人:新余市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浪平。
赵瑞东申请新余市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余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余仲裁字(2018)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瑞东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余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余仲裁字(2018)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钟永洪
审判员 肖兵生
审判员 张昌发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