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余市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5执42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新余市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余市仲裁委员会***字(2018)1号仲裁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余市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455.23825万元,或等同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发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