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5执42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新余市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余市仲裁委员会***字(2018)1号仲裁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余市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455.23825万元,或等同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发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