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502执保198号
申请人:江西中山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孔目江生态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太阳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61084814B。
法定代表人:简水宝。
被申请人:新余市公用事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劳动北路茶山新城3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5354741X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新余市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劳动北路茶山新城3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63849729C。
法定代表人:傅东华。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中山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余市公用事业投资有限公司、新余市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中山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公用事业投资有限公司、新余市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中山建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公用事业投资有限公司、新余市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