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锡林浩特市恒源模板租赁站与山东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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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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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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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内2502民初3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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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锡林浩特市恒源模板租赁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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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韩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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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内蒙古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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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山东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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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耿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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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锡某与被告山东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锡某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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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和解,现原告锡某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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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锡某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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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19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锡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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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赵成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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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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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任颖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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