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3民初579号
原告:***,男,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
被告:***,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被告:山东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棣丰街道办事处星湖水岸沿街楼9-10间。
原告***与被告***、山东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计2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秀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