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3民初579号

原告:***,男,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

被告:***,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被告:山东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棣丰街道办事处星湖水岸沿街楼9-10间。

原告***与被告***、山东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计2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秀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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