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金谷园立体花坛有限公司

开封市金谷园立体花坛有限公司与太原市晋源区四季苗草花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10民初1022号
原告:开封市金谷园立体花坛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水稻乡***。
法定代表人:谷红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开封市金谷园立体花坛有限公司财务主管,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三教堂街12号楼1单元9号。
被告:太原市晋源区四季苗草花卉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晋源镇古城营村寨底街3巷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金谷园立体花坛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晋源区四季苗草花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市金谷园立体花坛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金谷园立体花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市金谷园立体花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开封市金谷园立体花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丹
书记员*丹